6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A)規範對象包括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B)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C)公務人員不得於加班時間從事任何政黨相關之活動
(D)公務人員之配偶如登記為公職參選人,該公務人員不得為其公開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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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0), C(41), D(1042), E(0) #3563202
統計: A(66), B(20), C(41), D(1042), E(0) #3563202
詳解 (共 3 筆)
#6961239
(A)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B)第 5 條 (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
I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C)第 7 條 (從事政治活動之時間限制及例外)
I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II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D)第 9 條 (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
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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