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規定,人民應如何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答案顯示:
(A)人民經判決而遭權利侵害
(B)人民經判決後三十日內為之
(C)人民經判決後提起聲明不服後三個月為之
(D)人民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見解有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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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2), C(5), D(356), E(0) #722367

詳解 (共 2 筆)

#161596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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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8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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