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有關行政法上平等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之行政行為,絕對禁止有差別待遇
(B)行政行為違反平等原則,即屬違法
(C)機關違法之慣行,不生行政自我拘束之效力
(D)保障人民行政法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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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39), B(372), C(1062), D(56), E(0) #1482072
統計: A(8139), B(372), C(1062), D(56), E(0) #1482072
詳解 (共 10 筆)
#1553915
(A)機關之行政行為,絕對禁止有差別待遇
若有正當理由得為差別待遇
(C)機關違法之慣行,不生行政自我拘束之效力
人民不得主張不法平等,故當然沒有行政先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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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337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四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公民投票法》第四條:「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一條:「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2003年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275號」判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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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881
樓上的
因為它是違法之慣性,所以沒有平等原則之適用,也就不生自我拘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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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12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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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6114
行政自我侷束原則:同樣行為,同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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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397
- 6平等原則(恣意禁止): 不是機械性,而是正當理由
- 行程法: 適用範圍,無論對人民有利不利都有平等原則問題(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 後來產生的問題>不等者不等之有程度的問題!
- 不等的手段要成比例(干預的程度和比例要合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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