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種族平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5 條與憲法第 7 條分別提及「民族」與「種族」之平等
(B)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故得於立法委員選舉中,規定原住民族之當選名額不得
低於總名額之十分之一
(C)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使廠商受憲法保障之
財產權及營業自由受到限制
(D)國家應積極透過具體政策與作為,增進原住民長期穩定之工作機會及專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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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4338), C(1344), D(235), E(0) #2022053
統計: A(323), B(4338), C(1344), D(235), E(0) #2022053
詳解 (共 6 筆)
#3436888
憲法增修條文 §4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B)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246
4
#3442480
目前原住民立委只有6位喔,總席次有113位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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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1665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C)
第十二條(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比例及補助)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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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1671
(C)釋字719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尚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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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3226
釋字721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 原則之所在。
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憲法之修改,除其程序 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內容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外,自應予尊重(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參照)。
申言之,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前述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意指非應保障 而是屬於立法院可斟酌後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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