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了實現維護多元文化的目標,特別在第 13 條敦促政府應該立
法保障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也因而催生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
列關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權的取得與保障,何者最為正確?
(A) 「智慧創作財產權」的保障期間為「永久」保障
(B) 「智慧創作財產權」可作為讓與、強制執行之標的
(C) 在未被登記之前,所有人與族群均不得擅自使用
(D) 「智慧創作財產權」歸全體 16 族原住民族保障集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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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43), C(6), D(33), E(0) #2915465
統計: A(88), B(43), C(6), D(33), E(0) #2915465
詳解 (共 3 筆)
#5460359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A) 「智慧創作財產權」的保障期間為永久
第 15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之。
(B) 「智慧創作財產權」可為讓與、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1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及作為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C) 在未被登記之前,所有人與族群均不得擅自使用
第 4 條 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本條例之保護。前項智慧創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D) 「智慧創作財產權」歸全體 16族原住民族保障集體權利
第 7 條 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依下列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一、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者,應准予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二、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三、智慧創作不能認定屬於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應登記為全部原住民族,並自登記之日起,由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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