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依民國八十二年修訂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我國公務人員退休金的籌募方式為:
(A)按年編列預算
(B)個人捐款制
(C)政府與公務人員雙方共同撥繳費用設置基金
(D)現款交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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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7), C(654), D(14), E(0) #267730
統計: A(61), B(7), C(654), D(14), E(0) #267730
詳解 (共 1 筆)
#5207779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 條 (請領退撫給與涵蓋之內涵)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6 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退撫給與之經費來源)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7 條 (退撫基金之設立、提撥費率及相關撥繳事宜)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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