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懲處種類?
(A)申誡
(B)記過
(C)記大過
(D)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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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 C(27), D(471), E(0) #1928360
統計: A(10), B(4), C(27), D(471), E(0) #1928360
詳解 (共 4 筆)
#3705510
回樓上:
不好意思,提示修正一下,應是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唷。: )
另外,停職也不屬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唷。
以上,為個人之淺見,如有錯誤尚請指教,謝謝。: )
29.29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懲戒處分?
(A)休職
(B)撤職
(C)免除職務
(D)停職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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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6691
停職不是懲戒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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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1 條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
職務。
第 10 條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
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
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
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第 11 條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其停職處分經撤銷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
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之公務人員於復職報到前,仍視為停職。
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於接獲復職令後,應於三十日內報到,並
於復職報到後,回復其應有之權益;其未於期限內報到者,除經核准延長
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第 9-1 條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
職務。
第 10 條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
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
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
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第 11 條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其停職處分經撤銷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
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之公務人員於復職報到前,仍視為停職。
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於接獲復職令後,應於三十日內報到,並
於復職報到後,回復其應有之權益;其未於期限內報到者,除經核准延長
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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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60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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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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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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