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原則上應先由何機關管轄?
(A)先由行為地、結果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B)先由行為人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C)由處理在先之主管機關管轄
(D)由該數機關協議定之或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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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05), C(5859), D(337), E(0) #492093

詳解 (共 4 筆)

#744358

行政罰法第31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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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629

1.  311項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1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2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or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3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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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498
筆記:感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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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1332
行政罰法第31條 *優先原則 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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