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實施偵查,於下列何種情形,其證據能力,係採相對排除,非採絕對排除?
(A)筆錄所載被告(含犯罪嫌疑人)之陳述,與同步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之部分
(B)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 95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所取得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
(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為任意自白欠缺真實性,或僅有該項自白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者
(D)具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所定不得作為證據或不得採為證據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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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676), C(179), D(58), E(0) #1609094
統計: A(154), B(676), C(179), D(58), E(0) #1609094
詳解 (共 7 筆)
#4674707
補充2f翁大的分類
2.司警、檢事官違反告知義務 為相對排除 適用158-2
依圖解式刑事訴訟法第1-140頁 檢察官屬於漏未規定 故事用158-4權衡理論 而法官僅負責審案無告知義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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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083
(A)刑訴法100-1第2項: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意即如有與刑訴法100-1第1項但書相符之部分,仍得作為證據,這樣不算相對排除嗎
意即如有與刑訴法100-1第1項但書相符之部分,仍得作為證據,這樣不算相對排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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