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民國 106 年 4 月 26 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B)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原則上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C)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包括法院已裁准羈押後的其他程序,如聲請撤銷羈押、停止羈押
(D)法院於受理羈押之聲請,應即時訊問,原則上禁止深夜受理羈押訊問,深夜,指午後 11 時至翌日午前 8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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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76), C(547), D(217), E(0) #160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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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指出條文中的「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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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為檢察官聲請法官對被告羈押而非聲請撤銷羈押、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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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956
(A)刑訴33之1(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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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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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倘被告經裁定羈押確定後,其所面臨之程序,已與檢察官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所面臨之情形有所不同,故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自不包括法院已裁准羈押後之聲請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程序。且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從而,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如已終結,則有關卷證資訊的獲知,自應回歸「偵查不公開」原則,已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之適用。
四、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經該院法官訊問後,於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聲羈字第196號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1年11月9日以111年度偵抗字第1053號駁回抗告(不得再抗告),於同日製作正本,嗣已送達抗告人、辯護人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官,有該案押票、本院裁定各1份及送達證書3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24頁),又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院駁回羈押抗告之裁定業已確定,換言之,被告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含其救濟程序)業已終結,已查無救濟途徑得再度開啟,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係於羈押審查程序終結後為之,於法未合,無法准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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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抗告可以

聲請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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