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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
(B)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然消滅,無期間利益拋棄
(C)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當事人得提出抗辯;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法院得依職權作為裁判資料
(D)消滅時效自權利成立時起算;除斥期間自權利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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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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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6/09/02)
以下參考91年地五摩友的解答: Ling Grace 高三下 (2012/01/22 11:21):12人      消滅時效除斥期間對抗請求權形成權產生抗辯權×延展有中斷、不完成之規定不得展期時效1個月~15年6個月~10年主張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職權援用法院得職權調查(就算當事人不援用) 例:租金五年內不請求,時效消滅例:撤銷權之行使,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消滅時.....看完整詳解
24F
Shrila 大四下 (2021/05/10)
時效利益之「拋棄」 
  民法第147條後段規定,時效期間,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依其反面解釋,拋棄為單獨行為,係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後,所為不欲享受時效利益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如不知時效完成的事實,則無拋棄之可言 註[4]。

  再者,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註[5]。此際應類推適用關於中斷時效之規定,重新進行一新的時效(民法第137條第1項)
25F
chili 小四下 (2022/01/12)
請問C 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 為何正確?
125條不是說會消滅嗎
26F
陳佳茵 大四下 (2022/01/13)

To 30F Chili

不不,你仔細看看上面最佳解的表格,消滅時效對抗的是請求權,當消滅時效過去另一方會產生抗辯權。

舉例來說,民法第 125 條 規定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比如甲(債務人/欠錢的)跟乙(債權人/債主)借錢,約定說五年還錢,但是等到第16年之後乙才想起來有這筆欠款要跟甲要回來,這時甲就可以主張請求權消滅時效已過,說這十五年裡你都沒有跟我要,默認是你已經沒有要跟我要了,我(甲)沒有清償的義務(抗辯權),但要還也可以(白送的白不要)。

而形成權則是向上訴不變期間的20日或是領中獎發票的獎金期限,過了就真的沒有了。

31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