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不屬於二胎優先於一胎(後順序抵押權人優先於前順序抵押權人)之情形?
(A)承攬人抵押權
(B)抵押權次序讓與
(C)流抵契約
(D)抵押權次序變更
統計: A(1399), B(572), C(4600), D(454), E(0) #1402148
詳解 (共 10 筆)
就是承攬人的抵押權優先於其他設定在先的抵押權
民法 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拿房子設抵押權給A銀行借100萬,叫一胎
拿房子設抵押權給B銀行再借100萬,叫二胎
照道理,你先跟A銀行借錢,就應該先還清A銀行的債務
所以當錢還不出來的時候,房子賣掉的錢,要先清償給A銀行,剩下的再還給B銀行
所以若房子賣掉,只賣了150萬,那A銀行可以拿100萬,B銀行只能拿50萬
(B)抵押權次序讓與 → A銀行把先受清償的權力給B銀行(D)抵押權次序變更 → A銀行變更自已受清償的次序
題目問的是,何種情形後者不能較前者拿到錢,答案是 C流抵契約
以上是B、D的概念,不討論A銀行怎麼可能讓與或變更
有錯還請指正
【A】28 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若債務人仍未清償時,則將抵 押物所有權直接移轉於抵押權人之約定,學理上稱為:
(A)流抵契約
(B)流質契約
(C)物上代位契約
(D)流通契約
【D】21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經公證,不生效力
(B)非經公證,不得對抗第三人
(C)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補充:
下列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何者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A)前次序抵押權人對後次序抵押權人所為之抵押權次序的讓與
(B)因強制執行而生之法定地上權
(C)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讓與而生之抵押權人的變動
(D)因實行抵押權而成立之法定地上權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調整)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B)的"強制執行"可參考民法§759(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民759: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C)債權讓與,從權利的抵押權不得分割而為讓與,自然也隨同移轉至受讓人,不須登記
(D)法定地上權,"視為"已有地上權登記→自然就直接取得了
土地和房子 ,你抵押了房子 ,在銀行在實行抵押房子時,也同時得到了法定地上權,銀行不需要再額外的去請求登記 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