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偽造文書罪的「偽造」行為係指:
(A)有權製作者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B)有權製作者竄改文書內容
(C)無權製作者竄改文書內容
(D)無權製作者以他人的名義作成文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77), B(216), C(1684), D(7180), E(0) #706418

詳解 (共 10 筆)

#976351
好像懂了!感謝樓上!稍微整理一下:


偽造可分成「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

有形偽造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
→ 成立偽造私文書罪(§210)

無形偽造
  1. 有製作權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2. 行為人向有製作權之人為虛偽報告或陳述使之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 原則上不該當任何罪名,除非行為合於「業務登載不實罪」(§215)
→ 若第二種情形的對象是公務員,即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4)
        (第二項罪名是自己判斷的,可以更正)


如果是公務員

(1) 以自己之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公文書。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3)

(2) 假冒其他公務員之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公文書
    → 偽造公文書罪(§211)
    (此罪應包含一般百姓假冒公務員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公文書)



有錯麻煩再修正,再次感謝樓上 :D
328
3
#2343409
(A)有權製作者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偽造-->不實罪
(B)有權製作者竄改文書內容 -->變造
(C)無權製作者竄改文書內容 -->變造
(D)無權製作者以他人的名義作成文書 -->偽造

96
0
#1460166

甲將未中獎的統一發票以砂紙磨除發票號碼後,再以黑筆塗改的方式更改為伍獎中獎號碼,甲成立何罪?

(A)偽造私文書罪   (B)變造私文書罪 (C)偽造有價證券罪        (D)變造有價證券罪

公職◆刑法- 101 - 中央警察大學101年警佐班第32期第1#8116答案:B

偽造是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變造是有製作權之人作出來,無製作權人去變更它(塗改,加註...etc.),但須"未達原有性質之破壞".若已破壞原有性質,就升級成偽造而不只是變造.

可大略記:偽造---無中生有, 變造---有中生變。

統一發票之性質依實務見解認其係銷貨憑證,僅為記載貨物銷售之憑據,原則上係私文書。

本題之甲將未中獎統一發票號碼予以變更僅得200元獎金,若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其他有價證券罪,未免有情輕法重之嫌,據此愚可以理解為何實務見解採變造私文書說,實係囿於有此等情節存在,故遇有題示之情,仍應視實際情節而定其應適用法律之依據,方為妥適。

 

 

甲以剪貼影印方式,將乙因積欠債務所開立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元改為壹百萬元,向乙催討債款。試問:依學理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A)刑法第 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B)刑法第 201條變造有價證券罪

(C)刑法第 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D)刑法第 210條變造私文書罪   公職◆刑法- 刑法題庫1-1000-2#6497 答案:C

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一旦喪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因而支票原本,有不可替代性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其內容俱係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依題意,既然該支票影本無從當作正本行使(因不可能兌換領出錢,即判例中所謂「顯與一般文書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不成立偽變造有價證券罪。但該影本仍可視為債權證明,屬文書。其次,該影本證明之內容(乙欠甲100)為虛構、乃無中生有,已達本質之改變,自屬偽造而非變造(變造須未達本質之改變,例如本題中剪貼的地方是無關緊要之處,如銀行名稱等,若是更改金額或姓名,應係本質改變)

66
1
#1083903
有製作權(以自己名義)→不實登載(無形的偽造)
無製作權(以他人名義)→偽造(有形的偽造)
40
2
#975169
考試在想這題時,想到小時候老師說,仿照爸媽的字在聯絡簿或成績單上簽名是偽造文書......
→ 小孩子偽造父母簽名是無權製作者
→ 簽名是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而不是竄改(爸媽根本還沒寫什麼)

......是這樣嗎XD
36
0
#1184211
偽造文書罪的「偽造」行為係指: 1.有製作權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2.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
36
3
#975348
竄改屬「變造」範疇而非偽造,有權製作者的竄改或製作如為不實,除非有特別規定(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不然也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
35
0
#1460219

下列關於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以有生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B)
只要真正名義人事後追認,即不成立本罪 
(C)
縱使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D)
縱使製作名義人係屬憑空捏造,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五等-法學大意#24736答案:B

A:抽象危險犯的意思

B.依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判例意旨,刑法第210條所謂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偽造時足以發生損害為已足,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

33
1
#1007004

B和C → 變造

A和D → 偽造

25
1
#1088402
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 造而變更其內容之謂,若將有制作權者簽名蓋章之空白文書,移作別用, 則其始本無文書之內容存在,即非就其真實內容加以變更,自屬文書之偽 造行為,不得以變造論。
2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3501
未解鎖
偽造可分成「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
(共 2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