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偽造文書罪的「偽造」行為係指:
(A)有權製作者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B)有權製作者竄改文書內容
(C)無權製作者竄改文書內容
(D)無權製作者以他人的名義作成文書
統計: A(877), B(216), C(1684), D(7180), E(0) #706418
詳解 (共 10 筆)
(B)有權製作者竄改文書內容 -->變造
(C)無權製作者竄改文書內容 -->變造
(D)無權製作者以他人的名義作成文書 -->偽造
甲將未中獎的統一發票以砂紙磨除發票號碼後,再以黑筆塗改的方式更改為伍獎中獎號碼,甲成立何罪?
(A)偽造私文書罪 (B)變造私文書罪 (C)偽造有價證券罪 (D)變造有價證券罪
公職◆刑法- 101 年 - 中央警察大學101年警佐班第32期第1類#8116答案:B
偽造是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變造是有製作權之人作出來,無製作權人去變更它(塗改,加註...etc.),但須"未達原有性質之破壞".若已破壞原有性質,就升級成偽造而不只是變造.
可大略記:偽造---無中生有, 變造---有中生變。
統一發票之性質依實務見解認其係銷貨憑證,僅為記載貨物銷售之憑據,原則上係私文書。
本題之甲將未中獎統一發票號碼予以變更僅得200元獎金,若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其他有價證券罪,未免有情輕法重之嫌,據此愚可以理解為何實務見解採變造私文書說,實係囿於有此等情節存在,故遇有題示之情,仍應視實際情節而定其應適用法律之依據,方為妥適。
甲以剪貼影印方式,將乙因積欠債務所開立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元改為壹百萬元,向乙催討債款。試問:依學理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A)刑法第 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B)刑法第 201條變造有價證券罪
(C)刑法第 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D)刑法第 210條變造私文書罪 公職◆刑法- 刑法題庫1-1000-2#6497 答案:C
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一旦喪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因而支票原本,有不可替代性。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其內容俱係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依題意,既然該支票影本無從當作正本行使(因不可能兌換領出錢,即判例中所謂「顯與一般文書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不成立偽變造有價證券罪。但該影本仍可視為債權證明,屬私文書。其次,該影本證明之內容(乙欠甲100萬)為虛構、乃無中生有,已達本質之改變,自屬偽造而非變造。(變造須未達本質之改變,例如本題中剪貼的地方是無關緊要之處,如銀行名稱等,若是更改金額或姓名,應係本質改變)
2.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
下列關於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有生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B)只要真正名義人事後追認,即不成立本罪
(C)縱使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D)縱使製作名義人係屬憑空捏造,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五等-法學大意#24736答案:B
A:抽象危險犯的意思
B.依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判例意旨,刑法第210條所謂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偽造時足以發生損害為已足,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
B和C → 變造
A和D → 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