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民法以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一方面基於所有權絕對原則,允許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另一方面又以「特留分制度」限制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將遺產一部分保留給近親之家人,保障其生活之必要,有其社會政策之考量。近期,有民眾提議「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於短時間內獲得附議成案,法務部表示將進行研議。

(三)請以上文中民眾之提議為例,討論遺囑自由與特留分制度如何取得平衡?請提出合情合理合法之意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針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提議,探討遺囑自由(處分權)與特留分制度(家屬保障)之間的平衡,是一個法律隨社會變遷調適的典型案例。以下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分析意見:

一、 現狀失衡的觀察:社會變遷下的法律滯後

我國《民法》繼承編制定於 1930 年代,當時的社會結構以「大家族」為核心,兄弟姊妹間具備高度的經濟共生關係。然而,現代社會已轉向核心家庭,產生以下變化:

  1. 扶養義務與權利的不對等:法律上,兄弟姊妹僅在「維持生活能力」且「無其他順位扶養義務人」時才負有扶養義務。在實務中,兄弟姊妹間的經濟聯繫已趨薄弱,甚至長年不相往來。

  2. 人身自由與財產權的強化:現代法律強調個人對於辛苦累積財產的完全處分權。當一個人希望將遺產留給長期照顧自己的同居伴侶、好友或捐助公益,卻受限於法律強制保留給「關係疏遠的兄弟姊妹」時,便產生了制度上的不合理感。

二、 取得平衡的建議方案

要在尊重死者意願與照顧親屬間取得平衡,建議可往以下方向進行制度修正:

1. 廢除或限縮特定順位的特留分(合法性修正)

  • 支持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兄弟姊妹並非被繼承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其生活依賴性通常較低。若能刪除其特留分,可使被繼承人在無子、喪偶、父母已歿的情況下,擁有 100% 的財產處分權,這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與個人自主權的意旨。

  • 保留核心家屬的保障:對於配偶、子女及父母等具有強烈「生活扶養」需求的對象,應維持特留分制度,以防止被繼承人因一時衝動或受誘騙,導致核心家屬頓失經濟依靠。

2. 引入「喪失特留分」的彈性事由(合情合理之配套)

  • 現行法律僅在極端情況下(如虐待、重大侮辱)才喪失繼承權。建議增設**「長期未盡往來或扶養義務」**作為剝奪特留分的法定事由。如果兄弟姊妹長年不相往來,被繼承人應有權在遺囑中載明事由,排除其特留分,使法律更貼近一般人的情感與倫理觀念。

3. 轉向「扶養請求權化」的設計

  • 參考部分歐洲國家的做法,將特留分從「應繼分的比例」轉變為**「生活扶養請求權」**。意即,如果兄弟姊妹確實生活困難、無人照料,才可向遺產受贈人請求必要的扶養費用,而非不論經濟狀況好壞,一律享有固定比例的遺產。

三、 結論:從「家產官有」走向「個人財產自主」

結論建議: 支持「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方向。這並非全盤否定家族倫理,而是將法律干預的範疇縮小至核心家屬

  • 對個人而言:強化了遺囑自由,體現對個人意志的最終尊重。

  • 對社會而言:減少因遠親爭產導致的訴訟資源浪費,並鼓勵個人參與公益捐贈或妥善規劃長照資源。

  • 法律定性:將「特留分」的功能從「分配家產」轉化為「保障基本生活安全網」,這才是現代法治國家在私法自治與社會政策間最適當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