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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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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年司法三等營建法規#4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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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一、請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261 條、第 262 條,說明下列用語定義: (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⑶集合住宅
其他申論題
三、請分別說明「保險社會價值」(Social Value of Insurance)、「保險社會責任」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Insurance)、「保險社會成本」(Social Cost of Insurance) 之具體內容。此三者之關聯性為何?(25 分)
#138823
四、危險管理基本目標可分為:損失發生前之目標(Pre-Loss Objectives)及損失發生後 之目標(Post-Loss Objectives)兩者,請分別說明此兩目標之內涵。另請說明危險 管理目標與可用資源、需求程度之關係。(25 分)
#138824
⑴順向坡
#138825
⑵活動斷層
#138826
⑷承重牆
#138828
二、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規定,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那些工作?營造業承攬之 工程,免依第 30 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上述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 為之。另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 37 條第 1 項、 第 2 項或前條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請詳述營造業 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為何?(25 分)
#138829
⑴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依第 31 條規定,建造執 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除起造人及設計人的個人資料以外,還需載明那些事項? (15 分)
#138830
⑵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認 為不合規定者,應將其不合條款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起造人,令其改正。 依第 36 條規定,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多久期限內,依照通知 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2 分)
#138831
⑶依第 41 條規定,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逾多久未 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2 分)
#138832
⑷依第 54 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多久內開工?因 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多久?(4 分)
#138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