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財產法)
>
109年 - 109 輔仁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財經法律學系:民法(財產法)#105716
>
題組內容
三、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試問:
1.依習慣創設之物權應具備如何之要件?
其他申論題
三、摘述請根據下文内容,以不超過300字記述其主旨。數百位羅興亞人肩併肩蹲坐著,汗味與體味還有海上的氣混雜在一起,讓鐵製船艙有如一個大型沙丁魚罐頭。航行時間一久,船上人蛇的心智漸漸被疲憊與焦躁占據,原本運送的「人」,也被視為「貨物」對待。男女偷渡者在船上被分開管理,久未上岸的人蛇們,長時間待在海上沒有跟異性接觸,因此將女性羅興亞偷渡者當成洩慾工具,若反抗、輕是一頓打,重則命喪汪洋大海,「雖然我們被關在不同船艙,但有時候可以聽到她們反抗時的哭聲。」羅興亞青年穆吉(Muji)說,跟他一同從家鄉出來的朋友,就是在二0一三年一起搭著這艘苦難之船,親眼見證無盡的剝削與死亡。遠離家圍的旅程「那艘船上總共死了二十幾個人,死了就被丟下海。」穆吉談到船上的狀況不禁皺起眉頭,指出船上的人蛇都對他們相當凶暴,皮帶、木棍等隨手可得的東西都能抄起來成為凌虐的工具。我連要去上個廁所,也被皮带抽下吉說,当船上一天只有一盤白飯可以吃,沒有乾淨的飲用水,讓大家常常生病,相當難熬。旅程如此危險,但羅興亞人仍然趨之若鶩,因為他們有著不得不的原因。羅興亞人長期受緬甸軍政府壓迫,為了遠離殺戮,必須逃離家鄉若開邦(RakhincState)。羅興亞人不被緬甸政府承認為國民,所以沒有任何可以證明身分的合法文件。因此他們唯一遠離迫害的方式,就是非法偷渡。他們必須冒著遭到各國軍警逮捕的風險,將性命交給視法律為無物的携客與人口販子,讓自己暴露在極高的風險之中。二0一二年到二0一五年之間是羅興亞人透過船隻偷渡的高峰期,人口販運的路線是經過泰國後進入馬來西亞。為了讓生意更加順暢,人蛇集團除了收買各國的低阶海巡人員之外,也吸收了許多貪汙的高階軍警。一切在有了「白道」的保護之後,販運的規模變得無法無天。穆吉與他的朋友就是從緬甸若開邦的實兌(Sittwe)港出發,搭上一艘載運超過千位偷渡者的货輪前往馬來西亞。但外國媒體在二一五年揭露羅興亞人被人口販子在泰國南部監禁與虐待之後,泰國政府開始嚴厲打擊跨國人口販運的組織,讓海上偷渡暫時銷聲匿跡。人口販子在三年的沉潛避風頭後,二0一八年四月一日泰國海岸巡防隊在南部閣蘭大(KohLanta)縣發現一艘載了五十六位羅興亞人的木船,這也是在二0一七年八月因為種族清洗所爆發的難民潮後,第一件被揭露的偷渡案件。有需求就會有人提供服務,基本的供需法則在人口販運市場上也不例外。暴兩與偷渡潮二一七年八月在若開邦發生了被聯合國稱為是「教科書式種族清洗」(Atextbook example of ethnic cleansing)的暴力壓迫,導致將近七十萬的羅興亞人跨境進入加拉的難民營中。在短短幾個月內,原本只有二、三十萬難民居住的地區暴增為容納了約百萬人的難民營。而大部分的難民都是住在由竹子與防水塑膠布所搭建的庇護帳棚中,再加上大量砍伐當地的樹林,導致附近的土地變得相當脆弱。聯合國難民總署(UNHCR)在三月做的電腦模擬報告指出,若在難民營內的國際組織與孟加拉政府沒有對即將來到的雨季做好準備,豪雨時帶來的土石流絕對會讓搭在黃土沙丘上的臨時避帳棚所毀於一旦,初步估計會有十萬人面臨死亡的威脅。「我們很害怕他們因為對兩季的恐懼開始出逃,讓海上的人口販運死灰復燃。」長期關注東南亞人權狀況的NGO「鞏固人權」(Fortify Rights)專員普坦妮(Puttanee Kangkun)深鎖的眉頭表現出她的不安。除了暴雨帶來的土石流外,洪水衍生的傳染病、混亂與犯罪,也是羅與亞人渴望逃離這個人間地獄的原因。他們需要客與人口販子所提供的「服務」。「這是羅興亞人出逃的唯一選項,因為他們沒有其他辦法。」普坦妮苦笑指出,這個網絡並非一開始就如此黑暗不堪,有許多人的初衷是相当良善的。「原本大家只是想要互相幫忙。」普坦妮說,最早羅與亞人開始出逃时,那些成功偷渡的先行者為了幫助仍在缅甸的親人,利用自己的經验對親友們伸出援手」而成功的故事傳十、十傳百,偷渡的规模越來越大,並且有越來越多勢力加入,地方幫派、貪汙政府官員、军警還有船公司等等,大家都想分一杯羹。熱心助人的先行者也因為利益的誘惑讓自己的初衷變質,讓原本人們口中的希望之旅,成為前往充滿剝削與死亡的漂流。現居泰缅邊境美索(MaeSot)小鎮的羅興亞籍客阿辛(化名),他的經歷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美索是羅與亞人由陸路偷渡進入緬旬的必經之地,各式各様合法或非法的貿易在這裡隨處可見,賊車、毒品、賭場以及色情泰式馬殺雞在這裡一應俱全。二十六歲的阿辛在人口販運這門生意裡,雖然剛開始嶄露頭角,但卻已經有能力將親戚都接到美索居住,幾個月前遷辦婚禮討老婆,正式告別非法偷渡者偷偷摸模見不得光的人生,摇身成為有錢、有勢力、有辦法的捐客。原文出處:楊智強,<羅與亞無止境的漂流客、偷者、人口販子《經典雜誌240期,2018-07
#449738
一、甲與乙通謀作成A寶石之買賣,並進一步為通謀虛偽之A寶石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將A寶石交付給乙。乙持有該寶石後,將其出賣給丙,並做成所有權移轉行為。 請解析甲、乙、丙三人的法律關係。
#449739
1. 丙得對甲、乙為如何之主張及行使如何之權利?
#449740
2.丁得對戊為如何之主張及行使如何之權利?可否就戊因商品暢銷而獲得之距利,請求賠償或返還?
#449741
2.讓與擔保是否為習慣法創設之擔保物權?其理由及作用何在?
#449743
四、乙至甲藝術品公司購買A藝術品,約定價金為100萬元,乙已先給付十分之一之定金,因 重量過重且需專業運送以免藝術品受損,雙方約定清償地為乙於台中市之住所,即約定由甲公 司將A藝術品送至乙於台中之住所,乙則於台中住所受领該物並付款·於交付日之二日前,乙 突然告知甲公司,請甲公司將A藝術品送至新竹科學園區乙上班之公司;甲公司對此表示,運 送至新竹所增加的鼠險,甲不願負責:乙並未對此明確回應,乙僅表示願意支付增加的運费; 甲則回應会如期送至乙於新的上班地交付日当天,因甲公司的運送車故障送修,甲公司將 A藝術品包装完畢後,委由甲公司所信任之丙運送公司代為運送·不料,丙公司之司機丁於運 送途中,違反交通规則,闖紅燈而與戊發生車禍,車上的A藝術品恰巧道撞擊並不慎掉落而全 毁。因A 藝術品已滅失,乙並未受领,也拒絕支付價金。試附理由說明:甲公司是否仍得向乙請求支付買賣A藝術品之價金?甲或乙是否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449744
一、請簡述「淡新案」中之司法案件,在縣廳衙門內的訴訟如何開啟、如何進行,以及審理結果如何呈現?
#449745
二、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對政治犯的處置歷經了三個階段,請分別敘述之
#449746
(一)戰後台灣的黨化司法
#449747
(二)日治時期台灣原住民族的法律地位
#449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