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etcher等人(2004)認為傳統上對於學習障礙的鑑定,是以測驗與處理(test and treat)進行,亦即學生必需先經過鑑定的程序,確認其學習障礙的資格後,才能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但是RTI則將測驗與處理模式改為處理與測驗(treat and test)模式,亦即學生可以先接受介入服務的觀察與篩選,經由這種介入歷程,來評估學生是否有具有學習障礙。有許多學生因為在普通教育的教學環境中,沒有獲得適當的教學,而須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如果能提高普通教育的品質,學習障礙學生的人數就可以減少。
Fuchs等人(2002)提出RTI的鑑定學習障礙模式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評量過程:前三個階段在普通教育中進行,最後一個階段在特殊教育中實施。
步驟一:篩選高危險群學生,主要在普通教育中進行。
步驟二:提昇普通教學成效(第一層介入),主要以補充班級普通班教學與檢核學生在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效。
步驟三:診斷性嘗試教學(第二層介入),以普通班級教學內容為基礎,提供學生相關補充教材。
步驟四:特殊教育鑑定與安置(第三層介入),並進行學障鑑定,依學生的學習表現結果,並進行相關鑑定的過程,排除其它障礙因素,以確認學習障礙的資格。
三、以RTI做為鑑定學習障礙的依據,須具備以下所需要的特徵
(一)需要高品質與研究證實有效的班級教學
(二)全面性的篩選(universal screening)
(三)持續的進步評估
(四)具有研究基礎的第二、第三層介入方法
(五)介入階段的進步檢核(monitoring)
(六)詳實的評量(fidelity measures)
一、緣起 美國自1975 年IDEA法案(身心礙者教育法案)對學障給予法定的定義,由於鑑定學習障礙的標準 - 學業成就與智力測驗的差異公式 - 頒佈以來飽受批評與爭議,所以在2001年美國教育部成立國家學障研究中心(National Research Center on Learning Disabilities, NRCLD)重新研究鑑定學習障礙的方式。
從成立這個研究中心開始進行研究與調查之後,新的學障鑑定標準 - 介入反應模式(Responsiveness to Intervention, RTI) - 在2004年的新的特殊教育法案中於焉產生。
二、RTI介入反應效果模式 傳統上對於學習障礙的鑑定,是以測驗與處理(test and treat)進行,亦即學生必需先經過鑑定的程序,確認其學習障礙的資格後,才能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但是RTI則將測驗與處理模式改為處理與測驗(treat and test)模式,亦即學生可以先接受介入服務的觀察與篩選,經由這種介入歷程,來評估學生是否有具有學習障礙。有許多學生因為在普通教育的教學環境中,沒有獲得適當的教學,而須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如果能提高普通教育的品質,學習障礙學生的人數就可以減少。
RTI的鑑定學習障礙模式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評量過程:前三個階段在普通教育中進行,最後一個階段在特殊教育中實施。
步驟一:篩選高危險群學生,主要在普通教育中進行。
步驟二:提昇普通教學成效(第一層介入),主要以補充班級普通班教學與檢核學生在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效。
步驟三:診斷性嘗試教學(第二層介入),以普通班級教學內容為基礎,提供學生相關補充教材。
步驟四:特殊教育鑑定與安置(第三層介入),並進行學障鑑定,依學生的學習表現結果,並進行相關鑑定的過程,排除其它障礙因素,以確認學習障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