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效力
第八十六條(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即【有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ANS:第八十六條前段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甲內心真實→即〈租賃之意思〉→即【有效】。 又根據題意:甲內心實為租賃之意思,但卻故意對不知情之乙表示為使用借貸 ANS:第八十六條但書,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甲內心真實→即〈租賃之意思〉→即〈無效〉。 表意人甲外表虛偽→即〈使用借貸〉〈有效〉。 若是問雙方通謀,如下ANS又不同: 第八十七條(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外表虛偽→即〈使用借貸〉無效; ..
關鍵字:
意思表示、
單獨虛偽、
效力、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
真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