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 無年度 - 計程車駕駛人資訊服務網題庫(是非題):交通法令 101-200#67678
無年度 - 計程車駕駛人資訊服務網題庫(是非題):交通法令 101-200#67678
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選擇題 (100)
101.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A)O(B)X
102. 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不得停車,但可臨時停車不超過3分鐘。 (A)O(B)X
103. 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汽車向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A)O(B)X
104.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得臨時停車。 (A)O(B)X
105.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以警察指揮為主。 (A)O(B)X
106.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A)O(B)X
107.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 (A)O(B)X
108. 在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A)O(B)X
109. 在鐵路平交道可做為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A)O(B)X
110. 如遇老幼婦孺在行人穿越道上行動緩慢,應按鳴喇叭促其快步通過。 (A)O(B)X
111.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區 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A)O(B)X
112. 行車速度在無速限標誌標線且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A)O(B)X
113. 行近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應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A)O(B)X
114.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 (A)O(B)X
115.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A)O(B)X
116. 汽車在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確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 (A)O(B)X
117.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 (A)O(B)X
118. 汽車在彎路、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不得迴車。 (A)O(B)X
119. 汽車駕駛人可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 (A)O(B)X
120.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A)O(B)X
121.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 (A)O(B)X
122.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罰鍰。 (A)O(B)X
123.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 (A)O(B)X
124.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 (A)O(B)X
12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 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A)O(B)X
12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 (A)O(B)X
127.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 。 (A)O(B)X
128. 汽車駕駛人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A)O(B)X
129.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A)O(B)X
130. 汽車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A)O(B)X
131.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A)O(B)X
132.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 : (A)O(B)X
133.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 (A)O(B)X
134.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 (A)O(B)X
135. 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A)O(B)X
13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即將時速減低至15公里以下。 (A)O(B)X
137. 車行僱用無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計程車可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A)O(B)X
138. 為了避免執業登記證遺失、褪色等麻煩,可自行影印登記證放置指定插座內營業。 (A)O(B)X
139.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侵佔罪及賭博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應吊銷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 照。 (A)O(B)X
140. 為維護自身安全,計程車駕駛人載客至郊區或偏遠地區時,到達目的地後不要熄滅大燈或引擎 ,並隨時保持上路狀態,以便及時反應。 (A)O(B)X
141. 為避免陽光直射及冷氣外洩,可在車窗或擋風玻璃上粘貼反光紙。 (A)O(B)X
142.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 (A)O(B)X
143. 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 (A)O(B)X
144.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權利義務事項預定公平合理之書 面契約。 (A)O(B)X
145. 計程車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車輛車身上張貼廣告,車頂廣告架不需檢驗就可以安裝上路。 (A)O(B)X
146.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檢查機關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A)O(B)X
147. 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後駛往當地度量衡檢定機構申請複檢。 (A)O(B)X
148. 計程車計費表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必須經檢定合格,並附加合格印證,才可以使用。 : (A)O(B)X
149.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A)O(B)X
150. 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 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A)O(B)X
151.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A)O(B)X
152.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之罰鍰。 (A)O(B)X
153. 欲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如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後始得申請入社。 (A)O(B)X
154. 在狹窄坡路,上坡車應讓下坡車先行。 (A)O(B)X
155.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 他乘客營運。 (A)O(B)X
156.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異動。 (A)O(B)X
157.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 (A)O(B)X
158.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 機關辦理異動申報。 (A)O(B)X
159. 計程車應於車身兩側後門加漆號牌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亦須加漆牌照號碼。 (A)O(B)X
160.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至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A)O(B)X
161. 執業登記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於每年出生日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 機關查驗。 (A)O(B)X
162. 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黃燈方向為支道。 (A)O(B)X
163. 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機械管制條或懲治走私條例等相關法律,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 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A)O(B)X
164. 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仍可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A)O(B)X
165.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幣 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 (A)O(B)X
166.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A)O(B)X
167.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 (A)O(B)X
168.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二點之處分。 (A)O(B)X
169. 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才不致影 響交通。 (A)O(B)X
170.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10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 (A)O(B)X
171.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A)O(B)X
172. 計程車不得懸掛窗簾或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A)O(B)X
173.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1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A)O(B)X
174.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每3年全面換發1次,其換發年限,內政部得視需要調整之。 (A)O(B)X
175.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 關辦理申報異動。 (A)O(B)X
176.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 (A)O(B)X
177.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A)O(B)X
178.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 理單位申請審驗。 (A)O(B)X
179. 職業駕駛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至監理機關審驗1次,年滿60歲(以上)仍繼續執業者得每年檢 具合格體檢表換領1年之有效職業駕照,最高至年滿70歲止。 (A)O(B)X
180.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輛己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 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A)O(B)X
181. 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 (A)O(B)X
182. 駕車起步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視後視鏡及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車輛 動態,藉以消除後視鏡之盲區。 (A)O(B)X
183. 職業駕駛人因駕車不小心撞傷人,是屬業務過失,在刑責上較一般駕駛人為重。 (A)O(B)X
184.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 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 (A)O(B)X
185.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處以罰鍰。 (A)O(B)X
186.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 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A)O(B)X
187.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 得超過30公里。 (A)O(B)X
188. 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A)O(B)X
189.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可以在該路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內。 (A)O(B)X
190.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為準。 (A)O(B)X
191. 車輛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 ,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A)O(B)X
192.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A)O(B)X
193.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 示允讓後,始得超越。 (A)O(B)X
194.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2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中 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A)O(B)X
195.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 (A)O(B)X
196.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 (A)O(B)X
197.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A)O(B)X
198. 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不妨礙交通處所時,如在市區道路,閃亮左右方或左方之方 向燈即可,無需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A)O(B)X
199.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 (A)O(B)X
200.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