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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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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計程車駕駛人資訊服務網題庫(是非題):交通法令 1-100#67677
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選擇題 (100)
1.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即 (A)O(B)X
2.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 (A)O(B)X
3.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A)O(B)X
4.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讓車輛通行。 (A)O(B)X
5.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 (A)O(B)X
6.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 (A)O(B)X
7.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 (A)O(B)X
8.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 (A)O(B)X
9.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 (A)O(B)X
10.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 (A)O(B)X
11.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A)O(B)X
12.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A)O(B)X
13.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 (A)O(B)X
14.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 (A)O(B)X
15.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 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A)O(B)X
16.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 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A)O(B)X
17. 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 登記。 (A)O(B)X
18.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 處理。 (A)O(B)X
19.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 照扣繳之。 (A)O(B)X
20. 使用偽造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一萬零八百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 駛,牌照扣繳之。 (A)O(B)X
21.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A)O(B)X
22.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除罰鍰及禁止行駛外,其車輛並沒入之。 (A)O(B)X
23.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 令申請換領牌照。 (A)O(B)X
24.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A)O(B)X
25. 引擎號碼,與原登記位置不符,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 改正。 (A)O(B)X
26. 牌照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可 禁止其行駛。 (A)O(B)X
27. 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 (A)O(B)X
28. 計程車應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缺一不可。 (A)O(B)X
29. 計程車不可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A)O(B)X
30. 汽車逾期2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 (A)O(B)X
31. 汽車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註銷其牌照。 (A)O(B)X
32.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3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A)O(B)X
33. 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A)O(B)X
34. 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應施行臨時檢驗」規定2次以上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牌照3個 月。 (A)O(B)X
35.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之違規,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A)O(B)X
36.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應吊銷其駕駛執照。 (A)O(B)X
37. 汽車駕駛人闖越平交道,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A)O(B)X
38.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 (A)O(B)X
39. 汽車駕駛人違規,依規定需受講習,無故不到者處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 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A)O(B)X
40.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半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A)O(B)X
41. 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 駕駛執照。 (A)O(B)X
42. 在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可以迴車載客。 (A)O(B)X
43.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 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A)O(B)X
44.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A)O(B)X
45.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A)O(B)X
46.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 12000元以下罰鍰。 (A)O(B)X
47. 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後,乘客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時,依規定是處罰該乘客。 (A)O(B)X
48. 計程車內黏貼有交通部製作的「請繫妥安全帶」告知標語貼紙,或者是計程車司機另以其他相 關文字、圖畫或以口頭、語音等各種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後,都已經符合計程車司機 已善盡告知義務的規定。 (A)O(B)X
49. 計程車司機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己要負責,與計程司機朋友沒有關 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司機朋友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 (A)O(B)X
50.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 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A)O(B)X
51.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 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A)O(B)X
52.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A)O(B)X
53.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查驗者,依規定罰鍰,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 止其執業登記。 (A)O(B)X
54.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2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A)O(B)X
55.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 (A)O(B)X
56.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 (A)O(B)X
57.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 (A)O(B)X
58.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攬客營運,並不違反規定。 (A)O(B)X
59.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A)O(B)X
60. 計程車駕駛人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A)O(B)X
6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行人應暫停讓車輛先行通過。 (A)O(B)X
62.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在峻狹坡路,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者,應處罰鍰。 (A)O(B)X
63. 汽車駕駛人在前行車之左側超車者,應處罰鍰。 (A)O(B)X
64.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應處罰鍰。 (A)O(B)X
65.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罰鍰。 (A)O(B)X
66. 在禁止左轉路段,因未設禁止迴車標誌,故汽車駕駛人迴車並不違反規定。 (A)O(B)X
67.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紅燈右轉者,並無處罰規定。 (A)O(B)X
68. 汽車駕駛人因前方路段塞車,為趕時間可在鐵路平交道倒車。 (A)O(B)X
69. 汽車駕駛人因洽商急事且短時間即可結束,得在快車道臨時停車。 (A)O(B)X
70. 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者,應處罰鍰。 (A)O(B)X
71. 汽車駕駛人因找不到停車位且須洽商急事,得在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A)O(B)X
7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應處罰鍰。 (A)O(B)X
7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於移置前,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 障標誌,事後不除去者,並無處罰規定。 (A)O(B)X
74.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A)O(B)X
75. 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將肇事汽車標繪後,即可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不須經當事人同意。 (A)O(B)X
76. 處罰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車輛牌照者,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得免於執行。 (A)O(B)X
77. 汽車駕駛人違反停車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A)O(B)X
78.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 舉發。 (A)O(B)X
79.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其辦理執業 登記之警察機關者,當場暫代保管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A)O(B)X
80. 小型汽車內外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內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 (A)O(B)X
81.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 逾60公分。 (A)O(B)X
82.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可左側臨時停車。 (A)O(B)X
83. 不可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 (A)O(B)X
84. 不可在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A)O(B)X
85.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A)O(B)X
86. 四車道以上道路,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A)O(B)X
87. 左右轉彎車不可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 (A)O(B)X
88.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 道之車輛先行。 (A)O(B)X
89.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併吊銷其執業登記證。 (A)O(B)X
90.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 (A)O(B)X
91.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A)O(B)X
92.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於其他運輸業。 (A)O(B)X
93.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A)O(B)X
94. 交岔路口中設置黃色網狀線,係告示汽車駕駛人禁止於網狀線區域內臨時停車。 (A)O(B)X
95. 車輛行至有「讓」標誌路口,可不必停等讓車,逕行通過。 (A)O(B)X
96. 交岔路口有警察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 (A)O(B)X
97. 交岔路口無警察指揮,又無燈光號誌,如兩路均為支線道,或幹道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 (A)O(B)X
98. 交通違規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得舉發。 (A)O(B)X
99. 交通標誌中八角型紅底白字「停」,意表駕駛人應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 (A)O(B)X
100. 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應減速慢行。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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