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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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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計程車駕駛人資訊服務網題庫(選擇題):交通法令 201-250#61895
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選擇題 (50)
201. 下列何者非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得關申請分期繳納之情形(A)義務人經濟狀況無 法一次完納(B)因天災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C)不想一次繳納。
202. 經核准辦理分期繳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案件,下列執行規定何者為非(A)如有一 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B)未繳納之罰鍰應移送強制執行(C)有二期違約未按時繳納,方 視同全部到期。
20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未依規定聲明異議,亦不依裁決辦理者,下列執行規定何者 為非(A)罰鍰不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B)經處分吊銷駕駛執照者,逕行註銷(C)經處分廢止執業登 記者,其執業登記證不必收繳。
204. 因住院、出國等事由,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未能按時限參加年度查驗時,可持執業登記證 原照及有關證明,向發證警察機關申請補辦審驗,但須在出院或回國後(A)1個月內(B)3個月內 (C)6個月內。
205.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是依(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B)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C)公 路法 規定訂定
206. 依法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A)駕籍地(B)戶籍地(C)執業地 直 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
207. 汽車駕駛人初次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A)測驗及格始得參加執業前講習(B)先參加執業前講習再 測驗(C)依各縣市警察局規定參加執業前講習及測驗順序。
208.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之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區域之劃分,由(A)交通部路政 司(B)公路總局(C)內政部警政署 定之。
209.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時間合計為(A)6小時(B)8小時(C)12小時 。
210. 下列何者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執業事實(A)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B)職業駕駛執照(C)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211. (A)3年內(B)5年內(C)6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 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
212.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保留期間內未申請恢復執業,欲在執業 時(A) 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B)申請恢復資格後執業(C)向公路監理機關領回。
213.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應具(A)設籍組織區域內且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B)領有 當地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經查證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C)以上皆是。
214.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 驗期間未滿(A)3個月(B)半年(C)1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215.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A)車籍地之公路監理機關(B)戶籍地之警察 機關(C)原發證之警察局 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216.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者,經補辦查驗後其年 資(A)視同連續,該段期間應予扣除(B)視同連續,該段期間不扣除(C)視同中斷。
217.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 ,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A)逾齡駕駛者(B)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C)執業登記經依法廢止者。
218.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A)民法(B)刑法(C)保險法 之規定。
219.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發生車禍對方車輛逃逸,可否申請理賠(A)可以(B)不可以(C)由 保險公司認定。
220.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無過失可否申請 理賠(A)可以(B)不可以(C)由保險公司認定。
22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A)10日(B)30日(C)60日前通知要保 人續保。
222.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以(A)駕駛人(B)車輛所有人(C)每一個別汽車 為單位向保險 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223.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滿30日不得發給(A)執業登記 證(B)牌照(C)以上皆是。
224. 依公路法規定計程車牌照應依照該縣、市(A)計程車車輛數(B)計程車車行數(C)人口 及使用道 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225.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3年(B)6年 (C)10年 以上。
226.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A)得(B)不得(C)換車期間才可 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
227. 曾犯(A)傷害罪(B)詐欺罪(C)侵占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 程車客運業登記。
228. 最近(A)1年(B) 3年 (C)5年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 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29. 最近(A)1年(B)3年(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 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0. 最近(A)1年(B) 3年 (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 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1. 計程車駕駛人曾犯毒品危害條例判決罪刑確定,經執行完畢者(A)滿5年(B)滿10年(C)不可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2. 曾犯偽造文書案經判決確定在假釋中(A)可以(B)不准 (C)可視情形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 業登記。
233. 曾犯公共危險案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A)可以(B)不准(C)可視情形 申辦個人經營計 程車客運業登記。
234.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可接受(A)計程車運輸合作社(B)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C)一般駕 駛人 之委託辦理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撤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235.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A)可以(B)不可以(C)視情況評估 貸款予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購車或給予擔保分期付款購車。
236.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A)不得(B)得(C)應 申請於行車 執照及牌照申請書上加註服務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237. 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應依(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 規定之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
238.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 (C)警察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239.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A)以一車為限(B)以二車為限(C)沒有限制自購車 數。
240.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與欲申請輪替駕駛營業之駕駛人關係除 配偶外,應為(A)同戶直系親屬(B)同戶三等內親屬(C)直系親屬。
241.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 駕駛營業(A)得(B) 不得(C)視情形 申請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駕駛。
242.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A) 得(B)不得(C)視情形 僱用其他人駕 駛其車輛。
243.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A)前(B)後(C)同時 繳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244.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A)得(B)不得(C)可視 需要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245.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A)必 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B)不必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C)無強制規定。
246.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 關(A)車輛價格、分期付款(B)強制保險事宜(C)權利義務事項 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
247.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爭議事件,先由(A)公路監理機關(B) 雙方聘任律師(C) 雙方公、工會 會同社會公正人士調解。
248.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應向當地(A)公 路監理機關(B)公路主管機關(C)警察機關。
249.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所指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是指依(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B)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7條規定所選拔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250.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機場排班車輛標識漆應繪於(A)後門兩側(B)前門兩側 (C)後車窗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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