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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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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44520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之現行犯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同條第 3 項準現行犯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為被追呼為犯罪 人者,二為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 為犯罪人者」,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實務上持肯定說,學說上則有不同看 法,請分別說明其法理依據。(20 分)
⑵本題甲分得之 200 萬元已經挪作他用,乃向友人借貸後,將所收受之 200 萬元退 還,是否可認為甲係「持有贓物」,而顯可疑為犯罪人?(5 分)
⑶如地方法院檢察署在縣議會會期內,取得縣議會同意對甲逮捕或拘禁。在非現行 犯之情況下,強制處分程序上應該如何進行,以達到聲請羈押甲的目的?並分別 說明各該強制處分程序之意義、方式、要件及效力。(20 分)
⑷甲抗告檢察官並未主張其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 情形,對法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有無理由?請從羈 押之目的、要件及比例原則加以說明。(20 分)
⑸檢察官對於法院停止羈押之裁定能否抗告?(5 分)
二、一審法院依據被告之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場具結,並接受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詰問。證 人乙在警詢所為之供證,被告於一審審理時表明同意作為證據。在二審審理,檢察 官主張有證據能力,被告亦表示無意見。且於一、二審法院均未聲請傳喚。嗣經二 審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上訴三審:主張證人甲、乙未經其在二審反對詰問,依法 不得為證據。試問對質詰問權是否為被告訴訟上之權利?被告是否可以自願放棄? 自願放棄是否一定要明示?請從傳聞法則與被告反對詰問權之關係,說明本題被告 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