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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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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4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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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44520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44520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一審法院依據被告之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場具結,並接受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詰問。證 人乙在警詢所為之供證,被告於一審審理時表明同意作為證據。在二審審理,檢察 官主張有證據能力,被告亦表示無意見。且於一、二審法院均未聲請傳喚。嗣經二 審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上訴三審:主張證人甲、乙未經其在二審反對詰問,依法 不得為證據。試問對質詰問權是否為被告訴訟上之權利?被告是否可以自願放棄? 自願放棄是否一定要明示?請從傳聞法則與被告反對詰問權之關係,說明本題被告 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