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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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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44785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二審法院屢傳被告未到,經查證其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乃於民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審判期日前,已經依法為公示送達,並於同年 4 月 10 日發生效力。但被告另因竊 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自同年 4 月 23 日起即被監禁於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服刑中。二審法院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不待其到庭陳 述,逕行判決維持一審科刑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請問該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檢 察總長能否提起非常上訴?法院應該如何判決?(25 分)
二、被告因涉有強盜罪嫌,經檢察官簽發拘票交由員警持往被告之住所拘提,員警經由 被害人之指述,知悉被告作案當時穿著迷彩衣,乃詢問在旁邊之被告母親,迷彩衣 現在何處,被告母親告以晾曬在隔壁老家之後院,員警乃前往扣押在案,被告辯護 人在法院主張:該迷彩衣並非合法搜索扣押,有無理由?員警執行拘提時,雖無搜 索票,得附帶搜索,請說明得搜索之範圍為何?(25 分)
三、承前題,如被告係甲,拘票記載為乙,拘票是否無效?如拘票漏未記載被告之年齡, 拘票是否無效?並請說明拘提之效力。(25 分)
四、「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何謂 「犯罪之被害人」?如受害法益除個人法益外,同時亦侵害社會法益或國家法益, 該個人可否提起自訴?試分別舉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