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有違背法令。
審判期日被告到場為被告之權利及義務,使被告在法庭上有辯駁的機會與防禦的機會。因此國家應確實通知被告審判期日之時間,讓被告可以行到場之義務。然在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之情形,若窮盡一切方法,仍無法將通知送達至被告手上,才會使用公示送達。在本題中,被告雖因居住所不定,而依法為公示送達,並發揮效力,然在審判期日前,被告已於臺北監獄服刑,國家已能掌握被告之行蹤,應將被告自監獄中提出為審理。然國家明知有此情形,卻不待被告到庭陳述而逕行判決,難謂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形,因此判決違背法令。
檢察總長可為非常上訴。
若並非經合法傳喚,或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形,而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為判決,此嚴重侵害了被告的到場義務,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在判決確定後,已無一切正常之救濟管道之情形,被告可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若檢察總長認為聲請有理由,則應向最高法院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收到非常上訴之聲請,應將該判決撤銷,並發回二審法院重新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