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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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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32825
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A 縣將其所有耕地出租予甲,於租賃期間,該耕地被 B 縣有償撥用,A 縣乃終止其 與甲之租約。試分析 A 縣、B 縣以及甲之法律關係。(25 分)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試依 據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說明於「公告」徵收案後所生法律效力之內容。(25 分)
三、「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為土地法第 37 條 第 1 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2 條所明定,試問依此定義,土地登記所應登記之權利主 體、權利客體,及其法律關係各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四、何謂「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其與一般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效力有何不同之處?信 託登記在登記簿上應如何登載?(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