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一、近來市面上出現「專辦河川浮覆地登記」的廣告,依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 滅;惟當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試說明此種土地所有權的回復取得應如何辦理?(25 分)
二、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修正發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中,增訂第 47 條之 4 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的買賣契約不得讓與或轉售,以遏 止炒作,並規定例外情況,如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間,或經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可以轉讓。試說明此一增訂條文的內容為何?(25 分)
三、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 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但相關法規有許多除外規定,試例舉五種在適用上的除外情形。(25 分)
四、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俗稱房地合一稅 2.0),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健全房地產市場及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但同時也訂定四種免納房地所得稅之情形,試說明其具體內容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