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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
> 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廉政: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研究#49701
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廉政: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研究#49701
科目:
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人民對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享有公法上之請求權?原處分機關知悉原處分 違法後,依法是否有義務撤銷原處分?
⑵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這兩個行政法律原則在此之關係如何?
二、近來發生某些食品業者違反法律之規定,並因此獲有相當龐大之利益,就罰鍰而言, 行政機關如何在現行的法律中,突破業務法律罰鍰額度之法定上限,處罰業者,以收 嚇阻之效果,維護國民健康並樹立法律威信?(25 分)
三、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標準,過去原 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認為應由法律定之後改由公務 人員考績法自行規定,兩者在法律意義上有何差別?請說明之。(25 分)
⑴該得標之採購案,已經該公營事業解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原處分認定事實顯然 有錯誤。(8 分)
⑵乙於投標時因不瞭解該公營事業內部各單位之權責劃分,曾以電話詢問業務主管, 認為與其胞兄甲所掌業務無關,遂進而投標、決標,所以乙主觀上並無故意。 (8 分)
⑶依「目的性限縮解釋」、「合憲性限縮解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 應以「當事人因此獲致不法利得」為客觀處罰條件,今乙既未獲致不法利得,乙 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之適用。(9 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