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家事事件法
> 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25715
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25715
科目:
家事事件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家事事件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⑴得處分事項與不得處分事項之調解程序,有何重要不同?(13 分)
⑵甲以乙為被告,主張甲受乙詐欺而結婚,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乙則主張兩造完 全基於自由意思結婚,並無詐欺情形,但現已無維持婚姻必要,反請求判決離婚 等語。請問:法院有無可能將此二事件合併調解,一舉解決紛爭?(12 分)
⑴該確定判決對丙是否有效?(13 分)
⑵該確定判決對丁是否有效?(12 分)
⑴本件請求屬何種類型之家事事件?於法院裁判前須否先經調解?(13 分)
⑵本事件之審理應行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就上述第三項聲明,如法院調 查結果,認丙自幼係由丁扶養,甲、乙均不適於監護丙,則法院得否裁判對於丙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丁任之?(12 分)
⑴乙就本事件有無程序能力?法院應否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12 分)
⑵倘第一審法院選任丙為乙之程序監理人,經審理結果,以裁定宣告終止甲、乙間 之收養關係。乙、丙得否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抗告法院應否重新為乙選任程序監 理人?於抗告程序,如乙與其程序監理人就是否撤回抗告之意見不一致時,以何 者為準?(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