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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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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13883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甲、乙共同強盜 A 之計程車並故意將之殺害,法院判 2 人以共同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論,均處無期徒刑。法院對本案指定律師 1 人為甲、乙 2 人共同辯護,然於審判中,乙陳稱:「甲用膠帶綑住 A 雙眼及嘴巴。」,甲則一再辯稱:「這一切是乙所為,我沒有做。」。問:判決是否適法?
甲因販賣毒品經起訴,第一審法院適用刑法第 59 條予以減輕刑責。甲不服判決,上訴第二審法院,檢察官並未為上訴人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但第二審法院認為甲顯無悔悟之意,實無堪資憫恕,應無刑法第 59 條規定適用之情,乃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較重之刑。問:第二審判決是否合法?
第二審法院承辦書記官在被告甲的報到證上記載民國(下同)101 年 6 月 19 日上午9 時 30 分在該院第 13 法庭續行審理,應自行到庭不另發傳票等語。法院於 101 年6 月 19 日上午 9 時 30 分在第 10 法庭公開審判,於點呼甲未到,審判長即開始調查證據,並於調查證據完畢後,即逕行辯論判決。事實上,甲當時已經於第 13 法庭等待,而錯過開庭時間。問:上述判決的程序是否適法?
甲強迫 13 歲少年乙與自己互為猥褻之行為,第一審就甲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進行審理時,諭知乙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其具結。問:乙的證言是否具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