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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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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1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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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13883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13883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第二審法院承辦書記官在被告甲的報到證上記載民國(下同)101 年 6 月 19 日上午9 時 30 分在該院第 13 法庭續行審理,應自行到庭不另發傳票等語。法院於 101 年6 月 19 日上午 9 時 30 分在第 10 法庭公開審判,於點呼甲未到,審判長即開始調查證據,並於調查證據完畢後,即逕行辯論判決。事實上,甲當時已經於第 13 法庭等待,而錯過開庭時間。問:上述判決的程序是否適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eggy Liu
適合,因當事人不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