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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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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刑事訟送法#12079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2)
三、有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強制辯護」的規定,試問: (1)所謂的辯護,在審判中係指「形式辯護」或「實質辯護」?請就該條之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申論之。 (2)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因事遲延到庭或中途任意退庭,可否視為已經到場「辯護」? (3)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雖有到庭,辯護人僅稱:「請庭上依法判決」或只陳述: 「辯護意旨如辯護狀所載」,可否認為已經有「辯護」?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 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四、第一審法院受命法官定準備程序期日及處所,疏未注意傳喚被告及通知辯護人,即進行勘驗證人之警詢筆錄光碟。試問: (1)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理由何在?(15 分) (2)審判期日中,審判長訊問當事人及辯護人對該勘驗筆錄有何意見?渠等均表示: 「沒有意見」。則該勘驗筆錄是否得作為證據?(5 分) (3)倘法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口頭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欲行勘驗證人警詢筆錄之 期日及處所,但被告及其辯護人明確表示「不願到場」,並載明於筆錄中,且有 簽名於筆錄。試問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