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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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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專技高考_法醫師: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36395
科目: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法院組織法第 68 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請詳述我國法 醫相關組織及職掌。(20 分)
二、保險法第 133 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 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傷害保險)。請以法醫案件舉例詳述。(20 分)
三、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 等語。以此為基礎,請詳述法醫師的義務。(20 分)
四、安樂死(Euthanasia)的定義為減少病患的痛苦,以特定方式刻意結束病患的生命, 而若非使用此特定方式,該病患的生命將可能被延長。請詳述安樂死與自然死之定 義,並說明對於判斷死因及死亡方式的影響。(20 分)
五、慢性病流行病學研究方法分為描述型流行病學、分析型流行病學及介入實驗型流行 病學,請詳述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