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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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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專技高考_法醫師: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78331
科目: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係針對相驗之規定,對是否實施解剖也有原則性的規 定,另法醫師法第 10 條規定除包括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須實施解剖之情 形以外,範圍更擴大到為究明死因即可實施解剖,兩個法律的規定不同, 解剖遺體涉及國民的情感與法醫人力負荷等因素,應如何處理始較為妥適 ?請試申論之。(25 分)
參考條文: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相驗)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 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 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 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法醫師法第 10 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 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
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
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
五、於執行訊問、留置、拘提、逮捕、解送、收容、羈押、 管收、保安處分、服刑等過程中死亡。
六、軍人死亡,且死因不明。
七、意外事件中之關鍵性死亡者。
八、未經認領顯可疑為死因不明之屍體。
九、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
二、 0 到 6 歲兒童死亡案件為國內近來關注之議題,有認為 0 到 6 歲兒童死亡 案件宜全部報給檢察機關相驗,然死亡案件之相驗依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第一項規定,只有在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才由檢察官相驗 ,0 到 6 歲兒童死亡案件全部由檢察官相驗,是否適當?請試從法律面與 事實面申論之。另從觀察到的狀況,0 到 6 歲兒童死亡案件經檢察官相驗 後,報請解剖之案件有增加趨勢,0 到 6 歲兒童還在成長階段,死亡率本 就較成年人高,如何降低死亡率是值得關注之議題,司法權應如何介入? 請從相驗之角度說明。(25 分)
三、 病死或非病死之遺體均可能罹患傳染病,法醫師進行相驗解剖時,發現有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如何處理?在相驗或解剖之際,會有與案件有 關之人員同時在場,應如何作為方能保護在場人員?(25 分)
⑴相驗後認係因病死亡,惟家屬為保險理賠緣故,要求開立死亡原因為 意外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法醫師明知為病死,因不勝其擾,遂報 請法醫研究所解剖。(12 分)
⑵法醫檢體受到污染,法醫檢體未迅速送檢驗,都會對案件造成無法補 救的結果,致往生者權益嚴重受損,法醫檢體是重要證物,不論是相 驗或解剖時採取的法醫檢體應如何處理始為妥適?(13 分)
參考條文:法醫師法第 23 條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 正當行為或違反、廢弛其職務或業務上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