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北水◆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一)甲發現之後,能否請求丙返還該錶?
(二)甲得依民法上之何種規定,對乙為如何之主張?
題目二: 甲有已登記之鄉間閒置土地一筆,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其上搭建鐵皮屋一棟作為倉 庫使用。經十八年後,甲整理資產時,始發現上情。甲請求乙拆屋還地時,乙抗辯甲之請求 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拒絕返還。請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請說明之。
(一)假扣押之實質要件為何?
(二)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可否聲請假扣押?
(三)假扣押聲請之管轄法院為何?
(四)假扣押裁定撤銷之原因有哪些?
(一)明示的合意管轄要件為何?
(二)擬制的合意管轄要件為何?
(三)甲(住所地台北)、乙(住所地台中),二人合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借貸契約之管 轄法院,嗣原告甲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乙得否以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為抗辯?法院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