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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應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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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審計:審計應用法規(包括審計法、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政府採購法)#29836
科目:
審計應用法規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審計應用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14)
⑴政府預算週期包括那幾個階段?
⑵依預算法有關規定,說明各階段應完成之重要事項。
⑶各重要事項之應完成期限。
⑴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分為那幾種?
⑵解釋各特種公務會計事務之意義。
⑶每一種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均任舉一個辦理之政府機關。
⑴政府應編入決算之內容為何?
⑵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原則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有何例外規定?
⑴各縣、市審計室直接隸屬於何機關?
⑵若未設審計處(室)者,其財務審計如何辦理?
⑶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如何辦理?
⑴何謂共同投標?(6 分)
⑵何種情況始能採用共同投標?(3 分)
⑶說明政府採購法有關共同投標之其他規定。(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