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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應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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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審計:審計應用法規(包括審計法、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政府採購法)#117247
科目:
審計應用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審計應用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10)
一、預算法第 10 條規定歲入、歲出預算中,經常門與資本門之劃分,以及第 23 條規定預算平衡原則。政府資本收入與資本支出之定義各為何?並分別說明何種收入可以作為資本支出以及經常支出之財源?(27 分)
二、會計法將政府會計組織分為五種。請說明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定 義,並就中央政府之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各列舉一實例。 (20 分)
(一)說明政府每一會計年度,除歲入與歲出外,尚有何種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入決算?(6 分)
(二)何種事項應於決算內表達?(2 分)
(三)何種事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2 分)
(四)何種事項應另行補編附入?(2 分)
(1)何謂選擇性招標?
(2)若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必須符合何種情形始可辦理選擇性招標?
(3)若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應如何辦理?
五、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得對各機關行使職權,審計機關亦得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行使職權,分別說明其相關規定。(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