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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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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32077
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乙、丙三人擬成立土地開發公司,若在籌備期間取得土地所有權,該如何辦理 登記?又開發公司設立登記未獲核准時,其土地應如何處理?試申述之。(25 分)
二、甲、乙兩人分別共有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一筆,其持分各二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 向 C 銀行設定抵押權,嗣後兩人協議分割,由甲取得 A1 地,乙取得 A2 地。則該 抵押權於原住民保留地 A 地分割後應如何登記?試申述之。(25 分)
三、假設某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興建捷運系統,需使用甲所有 A 地地表以下 20 公尺至 40 公尺之空間範圍,爰以協議方式取得甲同意就 A 地設定區分地上權 99 年,而該 捷運工程局同意於契約簽訂完成 10 日內一次給付全部地租予甲。雙方並另以書面 約定將來若甲於 A 地建築使用時,建築物之地下室深度不得超過 5 公尺,且此項限 制之約定亦必須辦理登記。試問登記機關對於前述區分地上權設定及限制約定之登 記申請,若經審查無誤後,擬為登簿時,其應處理之事項內容為何?試依土地登記 規則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四、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 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準 此,試問於第三人施以詐術行為致生登記虛偽,使真正權利人受損害之情形,地政 機關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析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