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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測驗試題-是非題1-50#84835
科目:
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
選擇題 (50)
1. 操作區指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滑行之區域,但不包括停機坪。 (A)O(B)X
2. 操作區指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滑行之區域,及包括停機坪。 (A)O(B)X
3. 活動區指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滑行之區域,及包括停機坪。 (A)O(B)X
4. 活動區指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滑行之區域,但不包括停機坪。 (A)O(B)X
5. 空側活動區車輛通行證類別為車輛通行證、施工車輛通行證及臨時車輛通行證。 (A)O(B)X
6. 行駛環場道時,如經跑道頭應注意起降航空器、確實執行停、看、聽要領,以維護飛航安全。 (A)O(B)X
7. 車輛出入本機場時各活動區管制崗哨時,應將車證置於擋風玻璃前,受航警值勤人員查驗,並攜帶本站地面裝備駕駛許可證或具上述駕駛許可證人員陪同或引導。 (A)O(B)X
8. 各單位車輛轉移、報廢等作業,其所領之通行證由原申領單位負責收回,函送航務處註銷。 (A)O(B)X
9. 車輛通行證遺失時,領證使用單位應立即通報航空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由航空警察局轉知所屬單位、崗哨查察。 (A)O(B)X
10. 車輛須停放於指定作業區,不得任意停放,共同維護機場安全秩序。 (A)O(B)X
11. 機場活動區禁止三輪車、自行車及機車通行。 (A)O(B)X
12. 車輛行駛於低能見度狀況時,務必確實開啟大燈及閃光警示燈。 (A)O(B)X
13. 車輛行駛活動區時,務必確實開啟大燈及閃光警示燈。 (A)O(B)X
14. 桃園國際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之管理單位為桃園機場航務處。 (A)O(B)X
15. 行使航廈地下室行李處理場車速不可低於25公里。 (A)O(B)X
16. 任何車輛或裝備可行駛或停放機坪加油蓋板上。 (A)O(B)X
17. 拖掛平板車或貨盤車數可依拖車大小自行決定。 (A)O(B)X
18. 拖車所拖掛之貨盤車不得載人行駛。 (A)O(B)X
19. 地面裝備與車輛在停機坪應使用手煞車、液壓支架或輪檔固定後,再行作業或停放。 (A)O(B)X
20. 非作業車輛及裝備可任意停放在無停車格區。 (A)O(B)X
21. 貨機坪內交通道之速限為40公里。 (A)O(B)X
22. 行駛機坪交通道上時,見車道管制員舉牌須立即停車。 (A)O(B)X
23. "穿越EC滑行道時,應""停車""確認無航機滑行時,才可通 行。" (A)O(B)X
24. 無線電通訊英清晰、簡潔,如獲指示必須複誦以表達充分理解。 (A)O(B)X
25. 車輛行駛空側區域,如發現異狀應立即通知航務處處理。 (A)O(B)X
26. 各單位申領車輛通行證之車輛應裝設黃色閃光警示燈,車身兩側需貼有明顯該公司名稱標誌、施工車輛另需具備有效期限之小型滅火器。 (A)O(B)X
27. "車輛通行證A類證係由本機場各崗哨進出、通行跑道、滑 行道、停機坪、交通道、勤務道、環場道及地下行李處理 場。" (A)O(B)X
28. 各單位換領各類車輛通行證時,原領用之舊證一併繳回機場公司繳銷,否則新證不予發給。 (A)O(B)X
29. "車輛通行證之使用務須切實遵守各類車輛通行證使用原則 ,駕駛人須持有本場地面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並依本場活動區行車管制作業規定行駛,不得違規使用。" (A)O(B)X
30. 車輛通行證應於屆期或契約結束,工程施工完畢時,由業管單位負責將車輛通行證收回,送繳業務處註銷。 (A)O(B)X
31. 車輛或裝備行駛時,搭載人員數量不限且可攀立。 (A)O(B)X
32. 車輛裝備行駛時,應讓航空器優先通行,遇接駁車時則視情況而定。 (A)O(B)X
33. 各類車輛通行證不得越區、逾期、冒用或塗改使用,如違反而經查獲者,除即行收回該車輛通行證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理,另通知其所屬單位查明懲處。 (A)O(B)X
34. 車輛於低能見度穿越EC/WC滑行道時,應遵守航警之管制。 (A)O(B)X
35. 大小貨盤車載運散裝貨盤時,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並覆蓋盤網防止貨盤脫落。 (A)O(B)X
36. 各作業車輛可以由任何角度進出機坪。 (A)O(B)X
37. 車輛轉彎或改道行駛時,應以方向燈或手勢表示。 (A)O(B)X
38. 地面裝備與車輛在穿越Q2或Q3滑行道前,查看無航機即可通過。 (A)O(B)X
39. 車輛及裝備靠機作業時,不得妨礙加油車之道路。 (A)O(B)X
40. "機場作業人員及車輛應讓航機優先通行,隨時注意航機進坪、後推及滑行安全,禁止由滑行中航空器前方強行通行 ,影響航機安全。" (A)O(B)X
41. 遠端接駁停機坪之編號分別為601-615。 (A)O(B)X
42. 簡易過夜停機坪之編號分別為801-808。 (A)O(B)X
43. 接駁機坪之編號分別為801-808。 (A)O(B)X
44. 簡易過夜停機坪之編號分別為601-615。 (A)O(B)X
45. 航機滑入停機坪時,禁止車輛由機頭前方強行通過。 (A)O(B)X
46. 執行航空器拖機作業時,於停機坪上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 15公里。 (A)O(B)X
47. 空橋裝備周邊紅色區域,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A)O(B)X
48. 行車前應先行檢查車頂旋轉警示燈是否正常。 (A)O(B)X
49. 機坪內未停放航機時,可利用空間暫時停放地面裝備及盤貨。 (A)O(B)X
50. 車輛因作業需要可暫停於空橋下方之紅線區。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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