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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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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土地法規#62969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 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 以登記之先後定之。」試問:此法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是否得在基地或房屋出賣 前預先拋棄?請就己見析論之。(25 分)
二、民國 105 年 7 月 29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739 號解釋,指出「獎勵土地所有權 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部分條文規定,或因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或因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 本解釋意旨就違憲規定部分,於 1 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 效力。試問: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所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 法」規定違憲之內容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三、民國 70 年,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號土地出租予乙,雙方簽訂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 而後乙於該土地上建築加強磚造建築物一棟,並經辦竣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其所 有。最近,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丙公司,就包含 A 地號土地在內之範圍(更新單元), 擬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2 條及第 29 條等規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一併送由當地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發布實施。試問:於此場合,乙之不動產權利,應如何處理?又,如果乙受分配更 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則其受分配時之土地及建築物稅賦,如何處理?以及其納稅 義務人為何者?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四、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 A 地號土地 1 筆,其應有部分均各為五分之一。現甲、 乙、丙 3 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將 A 地號土地全部出賣予共有人之 一丁;於此情形,戊對於該 A 地號土地是否有優先購買權?請析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