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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土地法規#6296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民國 70 年,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號土地出租予乙,雙方簽訂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 而後乙於該土地上建築加強磚造建築物一棟,並經辦竣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其所 有。最近,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丙公司,就包含 A 地號土地在內之範圍(更新單元), 擬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2 條及第 29 條等規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一併送由當地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發布實施。試問:於此場合,乙之不動產權利,應如何處理?又,如果乙受分配更 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則其受分配時之土地及建築物稅賦,如何處理?以及其納稅 義務人為何者?請分別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