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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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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3512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⑴甲所發出之要約何時生效?(8 分)
⑵如事後甲後悔,甲欲以限時掛號通知乙,表示撤回該訂購,倉促之間未寄限時掛 號,僅以平信投入郵筒,致該信遲至 106 年 6 月 8 日到達乙處,甲撤回其要約是 否有效﹖(9 分)
⑶如乙覺得甲之出價太低,故以信件通知甲希望至少 55 萬元出售,該信件於 106 年 6 月 12 日送達至甲處,問乙之行為效力如何﹖(8 分)
⑴ B 和店家 C 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以其每月的 3000 元零用錢作為分期給付。(8 分)
⑵ B 自此每月將其零用錢儲存下來,終於在一年後,共儲得 16000 元,遂向店家 C 購買航拍機。(8 分)
⑶ B 以其零用錢購買大樂透,幸運得彩金 2 萬元,而向店家C購買航拍機一架。(9 分)
三、甲與乙為夫妻,某日二人正要開車外出卻發生嚴重爭執,乙怒氣下車。乙隔了十幾 分鐘後準備再上車時,看見甲在已經發動的車上駕駛座睡著,乙突升殺機,竟將其 所有但向來供甲使用之該車排氣管廢氣引入密閉車室內,希望甲在熟睡中中毒身 亡。乙完事後,甲不知為何突然醒來,見乙仍未上車,一時暴怒,想起該車為乙所 有,甲隨手拿起車上尖物,將前擋風玻璃擊碎,卻不知因此救了自己一命。試問甲 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 以下罰金。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四、甲想要殺害住在宿舍 30A 室之乙,卻誤闖 30B 室丙之房間,甲見床上有人,即對其 頭部位置開槍。其實床上之丙早在數小時前,因厭世服毒自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 何論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