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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351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與乙為夫妻,某日二人正要開車外出卻發生嚴重爭執,乙怒氣下車。乙隔了十幾 分鐘後準備再上車時,看見甲在已經發動的車上駕駛座睡著,乙突升殺機,竟將其 所有但向來供甲使用之該車排氣管廢氣引入密閉車室內,希望甲在熟睡中中毒身 亡。乙完事後,甲不知為何突然醒來,見乙仍未上車,一時暴怒,想起該車為乙所 有,甲隨手拿起車上尖物,將前擋風玻璃擊碎,卻不知因此救了自己一命。試問甲 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 以下罰金。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z
㈠354
⑴23
⑵客觀上有防衛情狀但主觀上無意識到此情況且無防衛意思,學說上稱為「偶然防衛」為偶然防衛是否可以阻卻違法?學說上容有爭論:
①既遂說
正當防衛需要客觀及主觀共同存在才可以阻卻違法
②類推適用未遂犯
結果不法因為客觀上存在防衛情境,因此「抵銷了」結果不法,僅有行為不法之存在,此情境與未遂犯相似,故應類推適用未遂犯,若該罪不處罰未遂犯及不成罪。
通說及實務皆採既遂說,本文認為甲毀損乙車時係基於毀壞乙之物品而為之,其未認知到自己陷於不法侵害之情狀,因此應採既遂說,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⑶罪責
甲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aau88os107
以第354條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