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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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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66175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住所設於臺中市)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坐落南投縣之 A 地原為其所有, 乙(住所設於臺南市)竟擅自盜用其證件資料,將 A 地移轉為乙所有,其登記應不 生效力,茲本於真正所有人之地位,訴請乙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附理由 說明甲之起訴是否合法?(25 分)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丁未經三人許可,擅自占有 A 地。因甲、乙不睦,丙則 不知去處,甲乃自任原告,並以丁為被告,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並於訴之聲明中 主張「丁應將 A 地返還於共有人全體」。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起訴是否合法?(25 分)
三、甲訴請乙給付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甲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 日收受法院判決書後, 發現判決書有關甲之名字記載有誤,乃聲請法院更正。法院旋以裁定更正,並於同 年月 12 日送達該裁定書,嗣甲於同年月 26 日提起上訴。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上訴是 否合法?(25 分)
四、甲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5 日受第一審敗訴之判決,判決書於同年 7 月 4 日送達時,因 無法會晤甲,亦無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送達,送達人員乃於同日將判決書寄存甲住 所地之警察機關。試附理由說明該送達應自何時發生送達效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