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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政策與法規
>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67123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67123
科目:
移民政策與法規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移民政策與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我國對於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之管制,於平常時期,依身分之不同而分別採取 不同之管制措施,請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臺灣 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分析其管制類型 及相關受管制人員身分。(25 分)
二、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說明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內政部 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之原因與法定程序。(25 分)
三、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說明何謂「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 且香港或澳門居民遭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時,臺灣地區人民於何種情形下,應負擔 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之費用?如該費用負擔人不繳納費用時,強制出境機關應進行 如何之程序,以確保費用之收取?(25 分)
四、大陸地區人民甲(女),與臺灣地區居民之乙(男)結婚,並生育一子丙。其後,乙 生病死亡,甲以其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子丙為由,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向內政部申請在臺定居,經內政部許可在 臺灣地區定居,旋即持該定居證初設戶籍及領取國民身分證。其後,又向外交部申 請核發護照,經外交部許可核發普通護照。一星期後,甲收到內政部移民署來函, 略謂:甲之子丙與配偶乙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確認在案,故不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 定,經內政部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甲在臺定居許可及註銷定居證,並撤銷 戶籍。該函同時副知外交部,外交部遂以甲已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廢止核發護 照之原處分,並註銷上開護照。甲主張確認乙與丙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已經上訴 最高法院,訴訟尚未確定,外交部廢止護照之處分係屬違法,經訴願程序後,向行 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問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