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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67123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大陸地區人民甲(女),與臺灣地區居民之乙(男)結婚,並生育一子丙。其後,乙 生病死亡,甲以其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子丙為由,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向內政部申請在臺定居,經內政部許可在 臺灣地區定居,旋即持該定居證初設戶籍及領取國民身分證。其後,又向外交部申 請核發護照,經外交部許可核發普通護照。一星期後,甲收到內政部移民署來函, 略謂:甲之子丙與配偶乙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確認在案,故不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 定,經內政部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甲在臺定居許可及註銷定居證,並撤銷 戶籍。該函同時副知外交部,外交部遂以甲已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廢止核發護 照之原處分,並註銷上開護照。甲主張確認乙與丙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已經上訴 最高法院,訴訟尚未確定,外交部廢止護照之處分係屬違法,經訴願程序後,向行 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問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yn
大陸地區人民甲(女),與臺灣地區居民之乙(男)結婚,並生育一子丙。其後,乙 生病死亡,甲以其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子丙為由,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向內政部申請在臺定居,經內政部許可在 臺灣地區定居,旋即持該定居證初設戶籍及領取國民身分證。其後,又向外交部申 請核發護照,經外交部許可核發普通護照。一星期後,甲收到內政部移民署來函, 略謂:甲之子丙與配偶乙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確認在案,故不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 定,經內政部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甲在臺定居許可及註銷定居證,並撤銷 戶籍。該函同時副知外交部,外交部遂以甲已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廢止核發護 照之原處分,並註銷上開護照。甲主張確認乙與丙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已經上訴 最高法院,訴訟尚未確定,外交部廢止護照之處分係屬違法,經訴願程序後,向行 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問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