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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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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66880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民國 106 年間檢察官為偵查甲所涉及之販賣毒品案件,向法院聲請強制處分,法院 受理後,分案由乙法官承辦。該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起訴甲,案件分案給乙法 官審理,後乙法官判決甲有罪。試問,此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二、被告乙犯強制性交罪,於第一審判決後,法院未教示乙得請求原審辯護人提出上訴 理由狀,乙亦於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的協助下,逕行提起上訴,並於上訴 後未重新選任辯護人,在該案件第二審法院得以開始實體審理程序前,第二審法院 是否應為被告另行指定辯護人,以協助被告提出其上訴之具體理由?(25 分)
三、甲、乙共同對丙為傷害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準備程序時,丙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丙對法官表示:「已與甲和解,願意原諒甲,僅欲單獨對甲撤回告訴, 因乙不承認犯罪,不願意原諒乙,也不對乙撤回告訴。」並當庭具狀撤回對甲之告 訴,則丙對甲撤回告訴之效力如何?(25 分)
四、被告丙因犯竊盜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嗣經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而自 為有罪判決者,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