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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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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61221
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地籍圖重測之實施原因為何?倘若土地所有權人均未依限到場指界或埋設界標者, 應如何決定其界址?倘若土地所有權人因到場指界或埋設界標而發生界址爭議時, 應如何解決?試依據土地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分述之。(25 分)
二、土地法第 216 條定有「徵收土地接連地之損失補償」規定,其內容與土地徵收條例 所定「一併徵收」頗為相近,惟亦有不同之處,試比較兩者之差異。(25 分)
三、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故請試說明其中「專有部分」為何?「共有部分」為何?「約定專用部分」 又為何?而區分所有建物須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 部分,且應以共有部分辦理登記,此共有部分登記包含那些項目?(25 分)
四、在土地登記程序中,有些土地登記類別須經公告程序方能完成登記。何謂土地登記 「公告」?依相關法令規定,那則類型之土地登記須經公告程序?公告期間又各為 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