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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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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地特四等 土地登記概要#73345
科目:
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申請土地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 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 時簽證。如登記義務人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何種身分證明文 件?請列述之。(25 分)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經提出足資證明實施建築管理前已 興建完成之證明文件,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其登記面積如何 認定?其據以計算登記費之權利價值如何認定?請分述之。(25 分)
三、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應有部分為處分時,其「基地 共有人」及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所指各為何?又,以多數決方式 處分共有不動產,於申請登記時,其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列明之共 有人為何?應簽名或蓋章之共有人又為何?(25 分)
四、法人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得如何申請登 記?於取得法人資格後,其原於籌備期間登記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申請 為何種登記?請詳細分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