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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特四等 土地登記概要#73345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應有部分為處分時,其「基地 共有人」及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所指各為何?又,以多數決方式 處分共有不動產,於申請登記時,其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列明之共 有人為何?應簽名或蓋章之共有人又為何?(25 分)